律师观点分析
当肇事司机深夜逃逸,保险公司高举“免责条款”大棒拒赔200万商业险时,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向德富律师临危受命:把投保流程拆成“帧”,把免责提示做成“放大镜”,硬是让免责条款“作废”,为遇难者家属锁定97万足额赔偿!
一、案件背景
1. 2024年3月5日22时10分,波某某驾驶鄂HF****小客车先后撞上行人喜某某、贵某某,致二人当场死亡,随后驾车逃逸。
2. 交警认定波某某“肇事逃逸”负全责;车辆在人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交强险+200万元商业三者险。
3. 保险公司以“逃逸属法律禁止性规定,且已提示免责”为由,坚称商业险不赔,只愿交强赔付。
4. 遇难者家属芳某某、花某某委托向德富律师起诉:要求人保在交强险、商业险内全额赔偿97万余元。
二、法院审理依据(节选)
1. 《保险法》第17条——免责条款须“提示+说明”,否则不生效力;
2. 《保险法解释(二)》第10、11、12条——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,仍需“足以引起注意”的提示;网络投保须留存网页、音频、视频等证据;
3. 《民法典》第1213条——交通事故先由保险赔,不足部分侵权人赔;
4.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——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应维持原判。
三、向德富律师的代理思路
1. 先打“提示义务”七寸
– 把电子投保流程拆帧:从肖姓中介19:33发出“帮忙搞”到19:34支付成功,仅60秒,证明保险公司无弹窗、无强制阅读时间,不可能完成提示。
– 调取投保后台数据,发现“投保人”万璇与车主丁海萍素不相识,亦未在《车辆投保人与所有人不一致风险确认书》上亲笔签名,保险公司“张冠李戴”难逃审查失职。
2. 再攻“签名造假”要害
– 对比交强险、商业险两份提示书签名笔迹,均为“万璇”一人所签,而交强险系车主丁海萍自行扫码购买,签名理应为丁海萍;保险公司当庭无法给出原件核验,被法院认定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”。
3. 最后锁定“类案同判”
– 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-07-2-374-001号参考案例:电子投保未留存网页、视频证据,即使肇事逃逸亦不能免赔,为二审维持原判提供“尚方宝剑”。
四、向德富律师为家属争取到的“硬核”结果
1. 商业三者险200万“大门”被撬开:法院判决人保荆门分公司在交强险、商业险内共赔付929805元,其余垫付款42234元直付救助基金;
2. 精神抚慰金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全额支持:总计972039元零折扣;
3. 诉讼成本:一审、二审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合计11315元,仅家属自担570元,其余由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;
4. 执行零拖延:判决生效后第10日,保险公司全额打款到账,避免二次执行。
五、彩蛋·向德富律师“电子投保”提示
1. 投保≠免责!网络勾选、弹窗少于5秒=没提示,保留全程录屏最关键;
2. 车主与付款人不一致时,务必亲笔签署《风险确认书》并拍照回传,否则保险公司自担审查不严后果;
3. 肇事逃逸不是保险公司“万能挡箭牌”,提示义务没做到,照样全额赔!
从“拒赔200万”到“到账97万”,向德富律师用60秒投保截图、3份笔迹对比、1个参考案例,让电子保单里的“隐形条款”现出原形——
下次再遇保险“高挂免赔牌”,记得找那个“会把弹窗时间算到帧”的律师,因为法律不保护造假,但保护交给向德富的证据!
